http://www.legaldaily.com.cn/international/content/2013-09/10/content_4839004.htm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認定,執行了110余年的“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減半”的民法規定違憲。最高法院大法庭在一起特別上訴案中裁定,非婚子女繼承權為婚內子女一半的民法規定違反憲法第14條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款,屬無效規定
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在一起特別上訴案中裁定,非婚子女繼承權為婚內子女一半的民法規定違反憲法,屬無效規定,并修改了1995年作出的“符合憲法”的判例。
為防止混亂,日本最高法院在作出裁定的同時,規定此前的繼承案件不適用此次判決。據悉,日本有望最快在秋季的臨時國會中提交民法修正案,修改非婚子女繼承權為婚內子女一半的規定。然而,反對修法的保守派勢力并不會輕易妥協。
日本現行民法沿用明治民法,已使用115年未做大的修改。9月4日的裁決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認定現行法律違反憲法第14條關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款,也是日本最高法院第9次認定某法律違反憲法。日本媒體稱此為歷史性的違憲裁定。
案件被發回重新審理
日本現行民法第900條4號但書(帶有特別意思的文書條款,指在規定了一般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的條款)規定,非婚子女的繼承額為婚內子女的二分之一。日本現行民法沿用明治民法,戰后未做大的修改。
此次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有兩起遺產糾紛案。分別發生在2001年7月的東京都以及同年9月和歌山縣。在這兩起案件的一審和二審時,法院均認定民法符合憲法,判定非婚子女只能繼承婚內子女繼承額的一半。這兩起案件的原告均不服判決,分別于今年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別上訴。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9月4日對兩起案件統一作出裁定,參加審理的14名法官一致認為非婚子女繼承權減半的規定違反憲法,將案件發回當地高法重新審理。此次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認定執行110余年的民法違憲。
時移世易廢法呼聲高漲
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定分為“判決”和“決定”兩種,在違憲判定效力上不存在差別。與判決當庭宣讀不同的是,決定是以文書的方式通知當事者。由于此次繼承訴訟本來就是非公開的家庭法庭官司,因此采用了“決定”的方式
早在18年前,即1995年,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曾對類似案件作出過裁決,當時以民法“有尊重法律婚姻和保護婚內子女的目的,并沒有顯著的不合理”為由,認定民法中非婚子女繼承權為婚內子女一半的規定符合憲法。此后的一些年中,日本最高法院小法庭又曾先后5次認定民法符合憲法。
與之相比,日本最高法院此次的“決定”認為:“如果不存在合理的理由,繼承權存在差異就是違憲”。
裁決書稱,目前,非婚子女人數有所增加,家族形態也呈多樣化,國民觀念也已改變。上世紀60年代起,歐美發達國家相繼廢除了對非婚子女差別對待的法律條款,近年來聯合國也一再對日本政府提出勸告,建議廢除相關條款。大法庭認為,“日本已經確立了將孩子作為個體尊重的家族觀念”,孩子并沒有能力選擇父母,不能允許因父母沒有結婚而使孩子權利受損。
已發生繼承不會推倒重來
由于在此次涉及的兩起訴訟中,被繼承人分別死亡于2001年7和同年11月,距今已有12年。為了防止出現混亂,最高法決定雖然判定民法在2001年7月后就不符合憲法,但是也指出不應推翻2001年7月后已經生效的繼承行為。日本媒體評論稱,最高法院對“決定”的效力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一點十分罕見。
“決定”稱,此前的繼承官司判決或協議都是在相關條文符合憲法的認識下達成的,如果這些繼承行為也適用此決定的話,將會嚴重危害日本社會的穩定。
早稻田大學教授川岸令和稱,不可能將此前所有的涉及非婚子女的繼承官司推倒重來,最高法院為避免混亂采取了合理的辦法,這樣也照顧到了此前被定為“符合憲法”的裁決。立命館大學教授二宮周平認為,“決定”強調了需將孩子作為個體給予尊重,但不支持重新分配遺產,造成非婚子女間繼承權出現差異。二宮周平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庭本不用對“決定”的效力進行規定,是否重新分配應該交給當事人判斷。
評析:憲法最高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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