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盧子穎
來源:涉外家事法律服務
時間:2017年7月25日
引言:許麟廬(又名“許德麟”),系齊白石先生的關門弟子、著名的國畫、書法大師。2011年8月9日,許老與世長辭,本該安詳地離開人世,卻未曾料到因一紙“遺囑”揭開了一場歷時5年的遺產繼承大案序幕。
(齊白石與許麟廬合影)
(一)本案主要人物及訴訟過程簡單回顧
·二十億遺產母子對簿公堂
許麟廬本身系齊白石先生的弟子,自身的畫作價值不菲,加之其收藏的各類名家畫作等72幅(其中齊白石的畫作24幅),另有徐悲鴻等著名畫家作品,總估價約為21億元。據悉,許老辭世前,各方便圍繞許老珍藏的各種名畫控制權展開交鋒。
2012年7月,為了分得許老留下的巨額遺產,許老的三子許化夷將時年95歲高齡的母親王齡文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繼承繼承許老的財產。萬萬沒想到的是,在庭審過程中被告方拿出一份“許麟廬自書遺囑”,從此圍繞這份遺囑開始了一場歷時5年的遺產繼承“拉鋸戰”。經歷了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度一審、二審維持原判,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二中院作出的駁回許麟廬部分子女要求繼承許麟廬遺產的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然而,現實總是比小說更加離奇而且復雜,許麟廬老先生的繼承人委托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孫長剛律師于2017年6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訴訟經過簡單回顧
·繼承大案引婚姻家事業內大咖關注
參與本案的律師可謂是“名律匯聚”,各方代理律師數十位,不僅有專注婚姻家事法領域的北京、上海著名律師,參與過李莊案等大案的北京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律師等刑辯律師也先后參與此案。另外,婚姻家事領域內名聲鵲起的王芳律師和陳凱律師團隊也在公號發文對本案予以關注。
·親情淡薄 訴爭接二連三
不僅遺產繼承案本身情況復雜,并且在遺產繼承案的審理期間內,還引爆了三起“案中案”:
1.姐弟不和睦,公然誹謗引發訴訟
許化夷認為姐姐許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許化夷造假造得好”,詆毀其名譽,遂將姐姐訴至法院。2013年3月19日,一審法院根據許娥侵權的事實以及對許化夷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決許娥賠償許化夷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后許娥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2.老父疑遭虐三姐弟提起刑事自訴
許化夷、許化杰、許麗共同認為許化遲和許娥對父親有虐待行為,于2015年提起刑事自訴,朝陽區法院對此予以裁定駁回,后三自訴人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2016年7月市三中院維持一審裁定。
3.九旬王老太行為能力受質疑
訴訟過程中,王齡文老太太的行為能力被質疑,女兒許麗曾申請確認王老太的民事行為能力。
·“兩份遺囑” 真假難辨?
(許麟廬老先生與其妻王齡文在遺囑前合影)
本案吊詭之處在于,被告提供了一份自書遺囑,為了證明該份遺囑的真實性,持有遺囑一方又提供最為關鍵的證據“照片”——許老夫婦合照,背后的墻上裱了一幅沒有蓋章、簽字的遺囑,為何通過將遺囑裱在墻上拍照這樣奇怪的手段來證明遺囑真實性?許老又到底知不知道墻上有遺囑?這不禁讓人聯想到多年前的“周老虎事件”,當年那張華南虎照片經過多少專家質疑,真相才最終水落石出。且撇開照片是否經過PS不談,聲稱立遺囑時在場的幾位當事人之間對遺囑書寫過程的描述相差甚大,也成為訴訟過程中對方律師質疑的重點。
(二)獨家看點:何故申請再審?
一、二審過程中一半以上遺產未涉及
遺產總價值或翻倍
本案一審、二審來回波折,原、被告雙方針對的遺產系價值21億的72幅字畫和3個紫砂壺。殊不知,許老珍藏的寶物可遠遠不止這些,許老還收藏有古董瓷器、陶器、木雕、香爐等等,清代家具就有差不多30件,保守估計,許老遺產繼承案未涉及的財產價值堪比72幅字畫和3個紫砂壺,遺產總額或直接翻倍!
那么問題來了,對于前面一審、二審未涉及的遺產部分可否作為再審的新證據還是需要重新起訴?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遺囑系書法作品 鑒定需另辟蹊徑
(圖為遺囑書法作品的內容)
許老的遺囑與眾不同,首先其本人是一名著名的書法家,其次其遺囑用毛筆寫成,對此份遺囑,整個訴訟程序中,原被告雙方數次、向多家鑒定機構提起司法鑒定申請,均由于樣本不足的原因無法鑒定,在此情況下,雙方針對遺囑真假各執一詞,二審法院最后通過論證而非通過鑒定,認定了遺囑的真實性。
再審申請人代理律師孫長剛認為,本案自書遺囑特殊性在于立遺囑人是著名的書法家,遺囑亦是用毛筆書寫,因此本份遺囑既是自書遺囑,也是書法作品。一二審選擇司法鑒定,屬于方向性錯誤;對此書法作品真假,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書畫專家或書畫作品鑒定機構對遺囑真偽予以鑒定。
司法實務中能否委托書畫專家或書畫作品鑒定機構對遺囑形式的書畫作品鑒定,也是一個有爭議話題。
偽造遺囑 我國法律太手軟?
偽造遺囑獲將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由此可見,偽造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偽造遺囑民事責任非常有限。
偽造遺囑會否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偽造關鍵證據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假設通過正確的機構驗證出遺囑是偽造,能否以此追求偽造人的刑事責任?業內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應當追究詐騙罪,有人提出應當追究偽證罪,也有觀點傾向于不承擔刑事責任;谒痉▽崉罩袀卧爝z囑、合同、借條等現象越來越多,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性嚴重,今年3月,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歐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憲忠建議修改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從而促進社會誠信。
刑事訴訟中有律師偽證罪,有侵犯財產的犯罪。如民事訴訟中偽造遺囑、合同獲取巨額不法利益卻不受刑事處罰,這的確是個困惑的問題,也是一個值得探討話題!
再審申請人希望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立案再審,能對此問題予以回應。
(“小甜甜”龔心如與其丈夫)
與中國內地法律對偽造遺囑的處罰力度相比,域外截然相反,幾年前曾經引發軒然大波的“香港小甜甜繼承案”中,陳振聰由于偽造龔心如的遺囑,最后被香港法院判處入獄12年。相較之下,中國內地的法律,《刑法》只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偽證罪”,對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沒有明確的規定。處罰力度如此之低,無異于變相鼓勵繼承人偽造遺囑。
(偽造遺囑被判刑的陳振聰)
本案被繼承人配偶王齡文現已經99歲高齡,訴訟過程中自始至終未到場,其訴訟時是否仍然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是一個問題。目前,如果王齡文老太太被申請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又沒有另立遺囑,那么即使王老太繼承了許老的遺產,其百年以后,仍然是子女幾人法定繼承。如果王老太另立遺囑,在目前形勢下,很難保證會不會被利害關系人“影響”,最終繼承人能否順利繼承許老全部財產,仍存變數。
此案何時終結,不可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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